{太阳3注册平台}实操案例:成功经验分享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13、9.1.14、8.3.1、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 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 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 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 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 章至第12 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 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 的规定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 的规定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 的规定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 的规定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 的规定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 的规定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 的规定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 的规定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当大于300mm 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2.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6.2.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6.2.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6.2.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6.2.9 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6.2.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2.1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 的规定
6.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6.3.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3.4 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
6.3.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6.3.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6.3.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6.3.9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6.3.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 的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7.2.4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 的规定金属夹芯板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 的规定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 的规定
7.5.2 玻璃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
7.5.3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10 的规定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8.1.7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8.2.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8.2.2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5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8.2.6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8.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8.3.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8.3.8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8.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1 的规定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 30 相对湿度50%以上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 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9.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2.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 度的隐框玻璃幕墙
9.2.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 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9.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
9.2.6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
9.2.7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
长度不应小于100mm 厚度不应小于2mm 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 的弹性定位垫
比边框内槽长1.5% 2.0% 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
9.2.9 高度超过4m 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
9.2.10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
9.2.11 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9.2.13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9.2.14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9.2.16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7 的规定
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8 的规定
9.2.19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2.22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23 的规定
9.2.24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24 的规定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9.3.5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3.6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金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3.7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9.3.11 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9.3.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17 的规定
9.3.18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18 的规定
9.4.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 度的石材幕墙工程质量验收
9.4.2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吸水率应小于0.8% 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 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4.5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4.6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4.9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9.4.10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9.4.12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9.4.14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9.4.16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9.4.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19 的规定
9.4.20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20 的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 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x 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的规定
10.2.1 本节适用于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 条的要求
10.3.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10.3.5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 条的要求
10.4.1 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室内外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4.4 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 条的要求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
5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范第4.2.11 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11.2.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10.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 条的要求
1 同类制品每50 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 的规定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
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12.3.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 的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6 的规定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 的规定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 的规定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12.3.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 的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6 的规定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 的规定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第6 章的规定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 划分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 的格式记录
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 倍
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001)附录E 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001)附录F 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001)附录F 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范第13.0.6 条1 至3 款的规定进行核查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3.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3.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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